(2014)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涛与李万金、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涛,李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548号原告:黄涛,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委托代理人:刘泽沛、黄培秋,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李万金,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系中山市**东正灯饰门市部经营者。原告黄涛诉被告李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泽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万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与妻子经营中山市**东正灯饰门市部期间,以经济困难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同年3月18日、同年4月3日先后三次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此借款,被告置之不理。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收据;原告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原告银行卡及被告银行卡照片;转账凭证3份;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万金于2014年3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涛借款。黄涛分别于2014年3月17日、同年3月18日、同年4月3日转账给李万金各5万元。李万金至今没有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偿还所借款项,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万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万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黄涛1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万金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震华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淑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