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德县昌迪彩瓦厂与王德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昌迪彩瓦厂,王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昌迪彩瓦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吴炳南,厂长。被执行人王德庆,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广民二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德庆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德支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沁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