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倪然与山东临朐恒利达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然,山东临朐恒利达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县恒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淑丽,吴绍同,丛书玲,郎卫国,徐东方,于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倪然。被执行人山东临朐恒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郎家洼村。法定代表人郎咸昌,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吴家庙村。法定代表人吴绍同,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朐县恒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郝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郎咸昌,经理。被执行人张淑丽。被执行人吴绍同。被执行人丛书玲。被执行人郎卫国。被执行人徐东方。被执行人于光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然被执行人山东临朐恒利达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忠执行员 高立国执行员 刘春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