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少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思琪诉被告何云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思琪,何云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少民初字第12号原告马思琪,女,2004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520040519XXXX,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址辽阳市白塔区。法定代理人马小秋,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519800818XXXX,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周文博,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850530XXXX,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云,男,1984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840807XXXX,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思琪诉被告何云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思琪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太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晶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