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少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思琪诉被告何云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思琪,何云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少民初字第12号原告马思琪,女,2004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520040519XXXX,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址辽阳市白塔区。法定代理人马小秋,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519800818XXXX,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周文博,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850530XXXX,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云,男,1984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840807XXXX,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思琪诉被告何云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思琪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太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晶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