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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碾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高香钦与胡夫宝、胡修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香钦,胡夫宝,胡修强,徐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高香钦,农民。被告胡夫宝,农民。被告胡修强,农民。被告徐胜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香钦诉被告胡夫宝、胡修强、徐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香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香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