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碾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高香钦与胡夫宝、胡修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香钦,胡夫宝,胡修强,徐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高香钦,农民。被告胡夫宝,农民。被告胡修强,农民。被告徐胜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香钦诉被告胡夫宝、胡修强、徐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香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香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