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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国良与被执行人王桂芹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良,王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赵国良,男,193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隆化镇小东街。被执行人王桂芹,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隆化镇东街村。申请执行人赵国良与被执行人王桂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执字第5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国良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桂芹履行给付1.125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桂芹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执字第51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守 信人民陪审员 王 晓 华人民陪审员 ���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