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萧与虞裕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萧,虞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22号申请��行人王萧。被执行人虞裕新。本院在执行王萧与虞裕新(2015)舟定执民字第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