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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宪龙、李玉连与孔祥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马宪龙,男,汉族,住冠县。申请执行人:李玉连,女,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孔祥敏,男,汉族,住北京市。本院在执行马宪龙、李玉连与孔祥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15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茌民一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