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窦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窦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判长  李取建审判员  何颖华审判员  张建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