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窦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窦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判长 李取建审判员 何颖华审判员 张建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