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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行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詹琰与被执行人翁宝寿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琰,翁宝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行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詹琰,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翁宝寿,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琰与被执行人翁宝寿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另案冻结了翁必荣银行存款10500元,目前该款暂待处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行字第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