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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被告张某。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李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月27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5年1月29日向张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由审判员葛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诉称,李某甲是李某乙与张某的女儿,李某乙与张某于2005年10月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离婚,李某甲随李某乙生活,张某承担抚养费每月100元,抚养费现已无法满足李某甲的生活需要,现要求张某每年给付抚养费10000元,并由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张某辩称,张某与李某乙离婚后的几年内,张某享有的探望权遭到李某乙的拒绝,且李某甲并未跟随李某乙生活,李某乙并未尽到做母亲的义务。张某依靠种粮为生,又无其他经济来源,且现在已经重组家庭,无力支付李某甲更高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李某乙与张某婚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萌萌,李某乙与张某于2005年10月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离婚,张萌萌由李某乙抚养,张某负担抚养费每月100元,张萌萌与张蒙蒙系同一人,张蒙蒙后更名为李某甲,李某甲现在蒲北区朱滑枣村居住。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李某甲提供的(2005)长民一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李某甲户口本复印件及蒲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上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以上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承担抚养义务。现李某甲跟随李某乙生活,张某应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张某与李某乙2005年协议张某负担李某甲的抚养费每月100元,李某甲的生活××方面需求难以得到保障,根据原告李某甲的基本生活需求,结合被告张某现在财产状况及支付能力,酌情按每月抚养费400元。李某甲要求张某承担抚养费每年10000元,其提交的证据中学生一年花费一览表,不能证明是李某甲的实际所需,对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自2015年2月1日起每月的1日之前支付李某甲抚养费400元,至李某甲十八周岁止。二、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