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诉魏静静、马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魏静静,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被执行人魏静静,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与魏静静、马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佳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的利率按7.8%计;2014年1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率按10.14%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由被执行人魏静静承担。后被执行人魏静静交来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利息人民币1964元(案款已全部兑现于申请执行人),其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由被执行人魏静静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佳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