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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黄德明与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明,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25号原告:黄德明,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黄国华,系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红兵。原告黄德明与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德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华、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德明诉称: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室内装饰业务,我受雇于该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13年8月,受被告指派,我独自完成滨江花园32栋302室、瑞龙公馆2栋2304室、瑞龙公馆10栋2008室木工装饰工程,工资分别为8600元、9300元、9500元,累计工资27400元,拖欠至今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黄德明工资274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款时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红兵在庭审中辩称:滨江花园32栋302室、瑞龙公馆2栋2304室、瑞龙公馆10栋2008室木工确是黄德明所做,对该三家的工资没有异议,但滨江花园32栋302室的木工工资8600元已经支付,实际只欠黄德明木工工资18800元。经审理查明: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从事室内装饰业务,黄德明受雇于该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13年8月,黄德明独自完成滨江花园32栋302室、瑞龙公馆2栋2304室、瑞龙公馆10栋2008室木工装饰工程,工资分别为8600元、9300元、9500元,累计工资27400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铜郊劳仲不字(2014)第96号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黄德明在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黄德明劳动报酬,现黄德明要求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274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辩称已支付了黄德明工资8600元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黄德明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黄德明工资2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金凤代理审判员  唐 杏人民陪审员  吴四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