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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隆汇物资有限公司、张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隆汇物资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晖,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隆汇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竹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西光,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军,又名张孟军,男,汉族,1957年5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再审申请人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隆汇物资有限公司、张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新安审判员 庄卫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