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马文文申请执行邢章章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文,邢章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马文文,女,199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马忠超,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邢章章,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1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文文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文文人民币50000元,负担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邢章章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邢章章与申请人马文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邢章章于2015年2月16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马文文36000元(直付),剩余案件款申请人马文文自愿放弃(含2015年12月30日前应给付的50000元),执行费325元由被执行人邢章章负担。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1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