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执字第5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国雄与被执行人郭宗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雄,郭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524-3号申请执行人:林国雄,男。被执行人:郭宗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6日向被执行人郭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宗平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宗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中已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郭宗平所有的桂EE12**蓝瑟EX1998CC小轿车一辆(原户名林国雄,尚未转户)。在执行中依法委托对该车进行评估,评估价108094元,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委托广西桂益拍卖有限公司以评估价108094元为底价对该车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林国雄申请以流拍价108094元接受该车,以抵偿其相应债权34770元,同意补交差价款73324元(已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合执字第524号案及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盛华审判员 庞志海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承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