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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茂加与史祥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加,史祥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刘茂加。委托代理人陈连兵,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冬俭,连云港市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祥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茂加诉被告史祥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茂加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茂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