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茂加与史祥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加,史祥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刘茂加。委托代理人陈连兵,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冬俭,连云港市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祥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茂加诉被告史祥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茂加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茂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