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付子辉与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付子辉。被告梁勇。原告付子辉诉被告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子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培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