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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付子辉与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付子辉。被告梁勇。原告付子辉诉被告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子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培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