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杨大金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大金;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杨大金,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84号。法定代表人段东明。原告杨大金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现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杨大金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3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大金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简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