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张中文、徐先梅、张中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张中文,徐先梅,张中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住所地:永定县。法定代表人张开明,行长。被执行人张中文,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徐先梅,女,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张中炎,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中文、徐先梅、张中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中文、徐先梅、张中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完毕。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局、交警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中文、徐先梅、张中炎有其他值钱的财产可供执行,其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9530.96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9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陈红应代理审判员 陈锦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