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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临沂祥云塑木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祥云塑木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97号原告临沂祥云塑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纪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峰,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亚,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汤朝晖,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临沂祥云塑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祥云塑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沂祥云塑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祥云塑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祥云塑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