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松江与黄运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江,黄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王松江,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黄运强,男,1965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成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受理王松江申请执行黄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8128490.4元。本案在诉讼中,保全冻结黄运强持有成都恒运投资有限公司18%的股份、持有成都运兴实业有限公司29%的股份,保全查封黄运强与案外人魏永鑫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1栋2单元14楼5号房产(权1210648)。2014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王松江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中,申请执行人王松江无法联络,导致评估工作不能按程序进行。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王松江的代理人(特别代理)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申请执行人王松江无法联络为由,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王松江无法联络,导致评估工作不能按程序进行。申请执行人王松江授予其代理人的权限为特别代理,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故其代理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8128490.4元,被执行人黄运强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松江8128490.4元。二、终结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正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