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民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全仁,李华茹被申请人郜玉琴其他案由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全仁,李华茹,郜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确民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许全仁,男,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确山县新安店镇代楼村高马庄组。申请执行人李华茹,女,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确山县新安店镇代楼村高马庄组。被执行人郜玉琴,女,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确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郜玉琴在确山盘龙镇清雅园小区购买该小区东区三单元5楼南户住房一套,现因被执行人郜玉琴已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郜玉琴位于确山盘龙镇清雅园小区东区三单元5楼南户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陈根岁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