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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曹增峰、丰书霞与聊城正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增峰,丰书霞,聊城正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曹增峰,男,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广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丰书霞,女,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广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聊城正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田庄村委会西邻。法定代表人:宋士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增峰、丰书霞与被告聊城正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增峰、丰书霞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曹增峰、丰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耿 利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