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曹增峰、丰书霞与聊城正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增峰,丰书霞,聊城正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曹增峰,男,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广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丰书霞,女,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广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聊城正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田庄村委会西邻。法定代表人:宋士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增峰、丰书霞与被告聊城正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增峰、丰书霞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曹增峰、丰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耿 利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