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终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牛小平与被上诉人崔百顺、临汾市尧都区宏基粉煤灰制砖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小平,崔百顺,临汾市尧都区宏基粉煤灰制砖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终字第01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小平。委托代理人:牛杰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百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宏基粉煤灰制砖厂。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土门镇鸦儿沟村。法定代表人:苗连生。委托代理人:李白,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小平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2)临尧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小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杰平,被上诉人临汾市尧都区宏基粉煤灰制砖厂(以下简称宏基砖厂)的委托代理人李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崔百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2)临尧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遆海鹏审 判 员 吉 磐代理审判员 贾芝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