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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终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牛小平与被上诉人崔百顺、临汾市尧都区宏基粉煤灰制砖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小平,崔百顺,临汾市尧都区宏基粉煤灰制砖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终字第01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小平。委托代理人:牛杰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百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宏基粉煤灰制砖厂。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土门镇鸦儿沟村。法定代表人:苗连生。委托代理人:李白,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小平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2)临尧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小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杰平,被上诉人临汾市尧都区宏基粉煤灰制砖厂(以下简称宏基砖厂)的委托代理人李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崔百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2)临尧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遆海鹏审 判 员  吉 磐代理审判员  贾芝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