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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第00026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1646-8。法定代表人JEANANTHOINE,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晏勇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本质是合同纠纷,原告晏勇在其下属门店购买涉案产品,而被告各门店系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应由被告门店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号。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