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宜昌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33号广源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顾俊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宜昌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5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向宜昌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18,53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3,17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1,7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