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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笫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盛桂荣与段志民、韩素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桂荣,段杰民,韩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笫392号申请执行人盛桂荣,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段杰民,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韩素君,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盛桂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杰民、韩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笫3596号民事判决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素君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