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笫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盛桂荣与段志民、韩素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桂荣,段杰民,韩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笫392号申请执行人盛桂荣,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段杰民,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韩素君,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盛桂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杰民、韩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笫3596号民事判决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素君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