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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风分社申请执行罗素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风分社,罗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风分社。住所地:简阳市清风乡清东街68号。负责人邱兴,主任。被执行人罗素清,女,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简阳执字第83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素清所有的住房,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简阳执字第83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罗素清所有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