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向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15号原告向某,村民。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其自愿与被告黄某和好,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某撤回对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向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