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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向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15号原告向某,村民。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其自愿与被告黄某和好,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某撤回对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向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