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屯民二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火烈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屯民二初字第00187号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盛岳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淑芬,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明波,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火烈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杨惠芬,董事长。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森科技公司)诉被告杭州火烈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烈鸟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森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明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火烈鸟建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森科技公司诉称:2011年8月13日美森科技公司与火烈鸟建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火烈鸟建材公司向美森科技公司购买木塑、塑料卡扣等产品,合同对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美森科技公司如约向火烈鸟建材公司供货,但火烈鸟建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在美森科技公司数次催讨下,2013年9月7日火烈鸟建材公司向美森科技公司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材料款137131元,并承诺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但火烈鸟建材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美森科技公司合法权益,特诉于法院请求:1、判令火烈鸟建材公司支付美森科技公司货款137131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火烈鸟建材公司负担诉讼费用。本案审理中,美森科技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请中的利息为自2011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美森科技公司为支持其诉称事实和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美森科技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2、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火烈鸟建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3、购销合同,证明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并约定了权利义务;4、欠条,证明火烈鸟建材公司拖欠货款并承诺付款的事实。火烈鸟建材公司未出具书面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有关证据。本院认证如下:美森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1-4证据形式、来源均合法,与本案美森科技公司与火烈鸟建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火烈鸟建材公司尚欠美森科技公司货款并承诺付款等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3日美森科技公司作为供方(甲方)与火烈鸟建材公司作为需方(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由美森科技公司向火烈鸟建材公司供应木塑及塑料卡扣。合同约定货物总价款为138087元,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10天后全部交货,具体发货数量再行商议。付款方式为乙方支付预付款1万元,安排生产,乙方货款全额到账后发货。如超过付款期未付款,每推迟一天需方承担超期款每天5‰的违约滞纳金。甲方确保产品质量,对质量问题产品负退货、换货或退款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向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另合同还约定了交提货方式、验收及异议期限、结算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美森科技公司依合同约定向火烈鸟建材公司供应了木塑及塑料卡扣。因火烈鸟建材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催讨,2013年9月7日,火烈鸟建材公司向美森科技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美森科技公司材料费137131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嗣后,火烈鸟建材公司一直未付该款。本院认为:美森科技公司与火烈鸟建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美森科技公司与火烈鸟建材公司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美森科技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火烈鸟建材公司供应了木塑及塑料卡扣,但火烈鸟建材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双方结算,火烈鸟建材公司确认尚欠美森科技公司货款137131元,为此火烈鸟建材公司向美森科技公司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故火烈鸟建材公司理应按欠条约定履行。现火烈鸟建材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美森科技公司提出要求火烈鸟建材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5‰支付违约滞纳金,但该违约金的约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现美森科技公司同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火烈鸟建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据美森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火烈鸟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7131元及利息(以货款1371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03元,由被告杭州火烈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昱审 判 员 王映华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彬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