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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卿被告罗惠丽、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卿,罗惠丽,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058号原告张爱卿,女,1963年3月10日,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罗惠丽,女,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29号。原告张爱卿被告罗惠丽、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爱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聂 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