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叶有东、郑小菊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有东,郑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余泽动,局长被执行人叶有东,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郑小菊,女,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叶有东、郑小菊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6日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4)第(05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0704元,并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房屋及家用电器可供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古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古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与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举证,并依职权向有关单位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未能再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以被执行人无法查找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有东、郑小菊目前无法查找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古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雅珍审判员  余新利审判员  蔡贺生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