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小战与曹雄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战,曹雄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2号原告王小战,男。被告曹雄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战诉被告曹雄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战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王小战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罗利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慧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