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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韩磊申请执行孟倩倩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韩某某,孟某甲,孟某乙,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汉族,住平舆县。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系韩磊之父。被执行人孟某甲,女,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孟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孟某甲之父。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孟某甲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甲、孟某乙、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韩某以私下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麻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