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商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1-04-13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建军、解静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建军;解静芬;王珺;杨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商初字第00656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城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飞,该行职员。被告吉建军。被告解静芬。被告王珺。被告杨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建军、解静芬、王珺、杨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