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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何胜利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胜利,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39-1号申请执行人何胜利,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胜利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胜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85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4689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5年2月13日本院依法强制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中拨划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何胜利,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68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