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坪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吕道安与西安合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县大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道安,西安合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大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坪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吕道安。被告西安合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镇平大酒店。本院在审理吕道安诉西安合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县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道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