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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坪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吕道安与西安合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县大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道安,西安合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大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坪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吕道安。被告西安合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镇平大酒店。本院在审理吕道安诉西安合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县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道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