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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碾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高香钦与曹树晋、曹照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香钦,曹树晋,曹照品,曹树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高香钦,农民。被告曹树晋,农民。被���曹照品,农民。被告曹树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香钦诉被告曹树晋、曹照品、曹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香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香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