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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石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石某,男,生于1985年9月28日,汉族,住丹凤县商镇,农民。被告张某,女,生于1987年8月23日,汉族,住址同上,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承担。审判员 孙 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淡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