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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491-1号原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000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