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远与被告郑慧敏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远,郑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80号申请人李秀远,男,1948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李景春,男,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郑慧敏,女,43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庆民初字第1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以双方纠纷已经了结并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鲁※※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慧敏驾驶的鲁※※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绍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