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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火新、张瀚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瀚辉,张火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鼎法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瀚辉,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汉族,高中文化,商贩,户籍地肇庆市鼎湖区,暂住地肇庆市鼎湖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被告人张火新,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汉族,小学文化,商贩,户籍地肇庆市鼎湖区,暂住地肇庆市鼎湖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瀚辉、张火新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启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瀚辉、张火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8月5日,被告人张瀚辉、张火新利用其经营桂城街道兴业街15号的“216”商店之便,接受“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赌博的方式是由群众通过电话或现场投注“六合彩”,开奖后由张瀚辉根据赔率进行赔付。期间,张瀚辉坐庄,张火新协助接受投注下单,朱某某、邝某、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江某某等20人进行投注,累计投注额达241839元人民币。2014年8月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前往上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抓获了张瀚辉和张火新,扣押了现金1641元人民币以及用于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收据五本、收据单六张。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物证、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瀚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的形式,坐庄与多名投注人对赌,被告人张火新协助接受投注,累计投注金额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判处被告人张瀚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火新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瀚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赌博不持异议,提出其是从香港“六合彩”第86期才开始坐庄,在2014年3月间到第86期其接受的投注是“阿辉”坐庄的辩解。被告人张火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赌博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张瀚辉、张火新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兴业街15号自家经营的商店内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赌博活动,主要由张瀚辉做庄家,并负责利用其苹果牌、HTC牌手机接受参赌人员的手机投注,发展下线代理接受投注,张火新主要负责接受附近群众的现场投注。仅从2014年6月10日至同年8月5日案发时,被告人张瀚辉通过电话接受了朱某某、邝某、钟某某、王某某、江某某、李某某、谯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24万多元,并与上述人员对账、交接赌款。在2014年8月5日当晚,被告人张火新、张瀚辉在该商店内接受了卢某甲、卢某乙、冉某某、杨某、黄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张某某、蔡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邹某某等人的现场投注近5千元。被告人张瀚辉、张火新与上述参赌人员对赌从中获利2万多元。2014年8月5日20时许,公安民警前往上述商店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的被告人张瀚辉、张火新及参赌人员冉某某、卢某乙等人,搜获并扣押到赌资1641元、用于记录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的收据5本、收据单张6张及作案用的苹果牌、HTC牌手机各一台。归案后,被告人张瀚辉、张火新均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二人聚众赌博的行为。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物证苹果牌、HTC牌手机各一台、书证收据、朱某某记录的投注汇总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照片、视听资料、录音内容书面记录、通话清单、辨认笔录、参赌人员朱某某、卢某甲、卢某乙、冉某某、王某某、钟某某、邝某、杨某、黄某某、李某某、江某某、谯某某、杨某甲、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邹某某、钟某某、证人邬某某、莫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瀚辉、张火新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瀚辉、张火新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开奖信息,聚众进行赌博,投注金额24万多元,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主要由被告人张瀚辉接受手机投注与参赌人员大额对赌,并发展下线代理接受投注,被告人张火新只在案发现场接受附近群众的较小额投注,因此,张瀚辉在本案中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火新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瀚辉、张火新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张火新具有从犯、坦白的法定从宽情节,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瀚辉、张火新犯赌博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张瀚辉提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瀚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火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银色苹果牌手机一台、黑色HTC牌手机一台、赌资人民币164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树林审 判 员  陈 柱人民陪审员  莫丽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雅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