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嵊州市总工会与邢仲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总工会,邢仲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嵊州市总工会。法定代表人:王建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求裕千、俞膑。被告:邢仲灵。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总工会与被告邢仲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总工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依法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嵊州市总工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泽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