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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陶建华,关浩勤,朱绍艺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40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负责人蒋振流,行长。被执行人朱绍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陶建华,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关浩勤,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朱绍艺、陶建华、关浩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79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朱绍艺、关浩勤、陶建华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2625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滞��金、手续费;返还一审案件诉讼费56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74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绍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商业大道39号海逸锦绣桃园6栋4座1203房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商业大道39号海逸锦绣桃园6栋123号汽车位已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拍卖成交,并于2014年9月25日分配完毕拍卖上述房产所得款。另在本案诉讼阶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陶建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33号丽雅苑(21)座雅兴居2B的房产,陶建华所有的位于季华六路五座506房即已由本院另案【(2014)佛城法执字第4285号】查封,因上述房产均为(2014)佛城法执字第4285号案申请执行人的抵押物,故可由该案处理。同时,经本院向金融、车管���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40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威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