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焦庆国与高新霞、聂保明、聂秦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庆国,高新霞,聂保明,聂秦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723号申请执行人焦庆国。被执行人高新霞。被执行人聂保明。被执行人聂秦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焦庆国与高新霞、聂保明、聂秦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高新霞、聂保明、聂秦振在死者刘列梅遗产范围内清偿申请人购车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00元。在执行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新霞、聂保明、聂秦振继承的刘列梅遗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死者刘列梅的其他遗产线索及各被执行人继承刘列梅遗产的财产线索,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820元被执行人高新霞、聂保明、聂秦振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赵睿光代执行员 解小斌代执行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