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二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贾帅与党丽娟、谭清红、党丽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帅,党丽娟,谭清红,党立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756号原告贾帅,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被告党丽娟,女,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被告谭清红,男,汉族,出生年月不祥,广东省广州市人。被告党立伟,男,汉族,出生年月不祥,甘肃省定西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帅与被告党丽娟、谭清红、党立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时,因三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原告贾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用,且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3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贾帅负担。审 判 长 姚建国审 判 员 杨春林人民陪审员 牟亚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