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法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张某某,女,1942年5月26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王某某,男,1934年2月12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