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张某某,女,1942年5月26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王某某,男,1934年2月12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