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减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罪犯林泓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泓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518号罪犯林泓涛,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呼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泓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内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2012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20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呼和浩特第四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以罪犯林泓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呼和浩特第四监狱认为,罪犯林泓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4月、6月、10月、2013年2月、5月、7月、11月、连续记功7次,并被评为2012年、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泓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泓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泓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玉山审 判 员 杨利民代理审判员 姜 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世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