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春华与被申请人董照林、孙长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春华,董照林,孙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石春华,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董照林,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孙长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石春华因与被申请人董照林、孙长敏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舒城县某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董照林、孙长敏银行存款XXX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训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